台灣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,日本45年前就做了:若沒立遺囑,手足仍可繼承

2026年7月29日|稅務・簽證|東京媽媽|溫芳瑜(宅建國家資格合格)
台灣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,日本45年前就做了:若沒立遺囑,手足仍可繼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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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7月28日三讀修正《民法》第1223條,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。新制將在總統公布後6個月施行,未來民眾可透過遺囑,決定是否把財產留給兄弟姊妹,不再被法律強制保留一部分遺產給手足。

不過,這次修法刪除的只是「特留分」,並未取消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權。

若死者沒有留下有效遺囑,兄弟姊妹在沒有子女、父母等前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,仍然可以依法繼承遺產;只有在死者立下遺囑、把財產留給配偶、同居伴侶、朋友或公益團體時,兄弟姊妹才不能再要求分回法律保障的最低比例。法務部也強調,兄弟姊妹的「應繼分」仍然存在,此次修法只是放寬對遺囑自由的限制。

什麼是特留分?遺囑寫「一毛不給」也未必有效

「應繼分」是沒有遺囑時,法律替繼承人安排的分配比例;「特留分」則是即使死者立了遺囑,法律仍強制保留給部分繼承人的最低保障。

以一名未婚、沒有子女、父母已過世者為例,假設留下新台幣1200萬元遺產。依修法前制度,即使遺囑寫明全部捐給公益團體,兄弟姊妹仍可共同主張相當於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,也就是400萬元。

新法施行後,只要遺囑有效,1200萬元就可以全部捐出,兄弟姊妹無法再以特留分受到侵害為由要求返還。

若死者有配偶,但沒有子女、父母,依台灣現行法,配偶取得二分之一,兄弟姊妹共同取得二分之一。以1200萬元計算,兄弟姊妹的法定應繼分為600萬元,修法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,也就是200萬元;新法上路後,死者可以透過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配偶,兄弟姊妹不能再強制要求這200萬元。

但若沒有遺囑,分配方式並不改變,配偶仍取得二分之一,兄弟姊妹共同取得另外二分之一。

日本1980年修法,1981年正式取消手足遺留分

日本早在1980年就完成類似改革。

日本國會於1980年通過《民法及家事審判法部分修正法》,同年5月17日公布,並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。修法後,日本民法明定,只有「兄弟姊妹以外的繼承人」享有遺留分,等於正式將兄弟姊妹排除在最低遺產保障之外。

日本取消的同樣只是兄弟姊妹的「遺留分」,不是繼承權。死者若沒有子女、父母,也沒有遺囑,兄弟姊妹仍是法定繼承人。

台日最大的差異,在於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的比例。台灣由配偶取得二分之一、兄弟姊妹共同取得二分之一;日本則明顯偏向保障配偶,由配偶取得四分之三,兄弟姊妹共同取得四分之一。

假設日本一名已婚但沒有子女、父母已過世者留下相當於新台幣1200萬元的遺產,且沒有遺囑,配偶可取得900萬元,兄弟姊妹共同取得300萬元。

但若死者留下有效遺囑,指定1200萬元全部由配偶取得,兄弟姊妹因為沒有遺留分,不能要求分回那300萬元。日本法務局的遺囑宣導資料也明確指出,兄弟姊妹不具遺留分,因此只要留下遺囑,就不會被兄弟姊妹提出遺留分侵害額請求。

日本為什麼取消?財產通常是夫妻共同累積,不是手足創造

日本1980年的修法並不是單獨處理兄弟姊妹,而是一次全面調整戰後的繼承制度,包括提高配偶的法定繼承比例、限制兄弟姊妹的代襲繼承範圍,以及建立「寄與分」制度,讓對遺產形成或照護死者有特殊貢獻的繼承人,可以獲得較多財產。

當時日本國會審議的核心背景,是家庭結構已經從傳統家族轉向以夫妻及子女為中心的核心家庭。

國會聽證意見指出,在都市社會中,成年兄弟姊妹與死者共同生活、協助形成或維持財產的情形已愈來愈少。尤其當主要遺產只是夫妻共同努力購買的一棟房屋時,死者的兄弟姊妹若依法律主張權利,常會與仍居住在房屋內的配偶發生衝突。

遺留分制度的主要目的,是保障與死者生活及經濟關係密切的配偶、子女或直系尊親屬,避免死者透過遺囑將全部財產轉給他人,導致家屬失去基本生活保障。日本法務省目前對遺留分的說明,也將其定位為保障兄弟姊妹以外繼承人生活的最低份額。

相較之下,兄弟姊妹通常已成年、另有家庭並經濟獨立,對死者財產的形成未必有貢獻,也不一定依靠死者扶養,因此被認為沒有必要享有與配偶、子女相同的強制保障。

不過,日本當年並未進一步取消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權。國會討論認為,地方仍可能存在祖產、家族共同財產,以及兄弟姊妹之間互相扶養的現實,因此最後採取折衷方式:保留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權,但把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,兄弟姊妹的比例從三分之一降至四分之一;代襲繼承也限於死者的姪子、姪女,不再無限延伸,同時取消兄弟姊妹的遺留分。

台灣晚了45年,理由幾乎與日本相同

台灣這次修法的理由,與日本45年前高度相似。

法務部指出,現代家庭生活型態已經改變,成年兄弟姊妹之間的關係不像過去緊密,繼續以特留分強制限制死者的財產安排,已難以回應單身、不婚、無子女及多元家庭的需求,因此應適度擴大遺囑自由。

對單身者及沒有子女的夫妻而言,影響尤其明顯。過去即使長期照顧自己的是同居伴侶、朋友或其他非血親家人,仍可能因兄弟姊妹主張特留分,而無法依照本人意願完整分配財產。

新法施行後,台灣與日本的制度將更為接近:兄弟姊妹仍是法定繼承人,但不再享有對抗遺囑的最低保障。沒有遺囑時,手足照樣可以繼承;有有效遺囑時,則以死者生前的意思為優先。

不過,法務部原先規劃的配套措施,包括擴大「遺產酌給」及增訂「繼承人特別貢獻」制度,目前仍在行政院審查,尚未與刪除特留分同步完成立法。這也是新制必須等到總統公布6個月後才施行的原因之一。

日本在1981年選擇將最低生活保障留給配偶與直系親屬;相隔45年,台灣也正式朝同一方向前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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