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7月28日三讀通過《民法》第1223條修正案,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。新制將在總統公布後6個月施行,未來民眾可透過遺囑,自行決定是否把財產留給兄弟姊妹,不再需要依法替手足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。
不過,這次修法刪除的只有「特留分」,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權仍然存在。
死者若未留下有效遺囑,在沒有子女、父母等前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,兄弟姊妹依然可以依法繼承。只有在死者立下遺囑,將財產留給配偶、同居伴侶、朋友或公益團體時,兄弟姊妹才不能再以特留分受到侵害為由,要求分回法律原本保障的最低比例。
法務部也強調,兄弟姊妹的「應繼分」並未刪除,這次修法只是放寬對遺囑自由的限制。
什麼是特留分?遺囑寫「一毛不給」也未必有效
「應繼分」是死者沒有遺囑時,法律替各順位繼承人安排的分配比例;「特留分」則是即使死者已經立下遺囑,法律仍強制替部分繼承人保留的最低份額。
以一名未婚、沒有子女、父母也已過世者為例,假設留下新台幣1200萬元遺產。依修法前制度,即使遺囑寫明全部捐給公益團體,兄弟姊妹仍可共同主張相當於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,也就是400萬元。
新法施行後,只要遺囑有效,1200萬元便可全部捐出,兄弟姊妹不能再主張特留分,要求扣減受遺贈人取得的財產。
若死者有配偶,但沒有子女,父母也已過世,依台灣現行法律,配偶取得二分之一,兄弟姊妹共同取得二分之一。
以1200萬元遺產計算,兄弟姊妹的法定應繼分合計為600萬元;修法前,其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,也就是200萬元。新法上路後,死者可以透過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配偶,兄弟姊妹不能再強制要求分回這200萬元。
但死者若沒有留下遺囑,法定分配方式並不改變,配偶仍取得600萬元,兄弟姊妹共同取得另外600萬元。
日本1947年修法時,便未賦予兄弟姊妹遺留分
日本在1947年完成戰後民法修正,並自1948年1月1日起施行。當時建立的遺留分制度,一開始便只保障「兄弟姊妹以外的繼承人」,兄弟姊妹從未享有現行制度下的遺留分。
日本在1980年再次修正繼承制度,並於1981年施行,進一步提高配偶的法定繼承比例,同時限制兄弟姊妹的代襲繼承範圍。
不過,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權仍然存在。死者若沒有子女、父母,也沒有留下遺囑,兄弟姊妹依然是法定繼承人。
台日制度的一項主要差異,在於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的比例。
在台灣,配偶取得二分之一,兄弟姊妹共同取得二分之一;日本則較偏重配偶保障,由配偶取得四分之三,兄弟姊妹共同取得四分之一。
假設日本一名已婚、沒有子女,父母也已過世者,留下相當於新台幣1200萬元的遺產,且沒有遺囑,配偶可取得900萬元,兄弟姊妹共同取得300萬元。
但死者若留下有效遺囑,指定1200萬元全部由配偶取得,兄弟姊妹因為沒有遺留分,不能要求分回原本依法繼承時可取得的300萬元。
日本法務局的遺囑宣導資料也明確指出,兄弟姊妹不具有遺留分,因此只要預先留下有效遺囑,原則上就不會發生兄弟姊妹提出遺留分侵害額請求的問題。
日本為何提高配偶保障?家庭結構已經改變
日本1980年的修法,是一次全面調整戰後繼承制度的改革,包括提高配偶的法定繼承比例、限制兄弟姊妹的代襲繼承範圍,以及建立「寄與分」制度,讓對遺產形成、維持或照護死者具有特殊貢獻的繼承人,可以獲得較多財產。
當時日本國會審議的重要背景,是家庭結構已經逐漸從傳統家族,轉向以夫妻及子女為中心的核心家庭。
國會審議意見指出,在都市社會中,成年兄弟姊妹與死者共同生活,或協助形成、維持其財產的情形愈來愈少。尤其當主要遺產是一棟由夫妻共同努力購買的房屋時,死者的兄弟姊妹若依法要求分割,容易與仍居住在房屋內的配偶發生衝突。
遺留分制度的目的,主要在保障與死者生活及經濟關係密切的配偶、子女或直系尊親屬,避免死者透過遺囑將全部財產交給他人,使原本依賴死者生活的近親失去最低保障。
日本法務省目前對遺留分的說明,也將其定位為保障兄弟姊妹以外繼承人的最低遺產份額。
相較之下,兄弟姊妹通常已成年,可能已有自己的家庭及收入,未必參與死者財產的形成,也不一定依靠死者扶養,因此被認為沒有必要享有與配偶、子女相同的強制保障。
不過,日本1980年修法時,並未進一步取消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權。
當時國會討論認為,部分地區仍可能存在祖產、家族共同財產,以及兄弟姊妹互相扶養的現實。如果完全排除兄弟姊妹的繼承資格,可能無法涵蓋各種家庭狀況。
因此,日本最後採取折衷方式:保留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權,但將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,兄弟姊妹的比例由三分之一降為四分之一;代襲繼承也限於死者的姪子、姪女,不再繼續向更遠的後代延伸。
台灣修法理由與日本高度相似
台灣這次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理由,與日本過去調整繼承制度時的考量高度相似。
法務部指出,現代家庭生活型態已經改變,成年兄弟姊妹之間的生活及經濟關係,不再像過去一樣緊密。繼續透過特留分強制限制死者的財產安排,已難以回應單身、不婚、無子女及多元家庭的需求,因此有必要適度擴大遺囑自由。
對單身者及沒有子女的夫妻而言,這次修法的影響尤其明顯。
過去即使長期陪伴、照顧自己的是同居伴侶、朋友或其他沒有血緣關係的家人,當事人仍可能因兄弟姊妹主張特留分,而無法按照自己的意願完整分配財產。
新法施行後,台灣與日本的制度將更加接近:兄弟姊妹仍然是法定繼承人,但不再享有對抗遺囑的最低份額保障。
沒有遺囑時,兄弟姊妹仍可依法繼承;有有效遺囑時,則優先尊重死者生前的財產安排。
不過,法務部原先規劃的配套措施,包括擴大「遺產酌給」制度,以及增訂「繼承人特別貢獻」制度,目前仍在行政院審查,尚未與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同步完成立法。
